关于开展省优秀运动员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优秀运动员体育行业职业技能

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鲁体人字[2010]8号 

各训练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运动队伍建设,为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服务性工作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和职业资格,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在省优秀运动队有计划地开展全省优秀运动员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及目标要求

(一)对省体育局所属的省优秀运动队在编在训或职业转换过渡期的运动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目前已开展的项目:游泳救生员、体育场地工、游泳、跆拳道、滑雪、健美操、健身教练、网球、武术)的培训和鉴定工作。

(二)争取每名省优秀运动员都能至少拥有一个种类的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颁发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切实保障运动员权益,提高运动员退役后的再就业能力。

二、申报条件

(一)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运动员,可申报初级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运动员,可申报中级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

(三)取得全运会以及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等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前六名;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八名或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及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可申报高级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

(四)运动员在役期间取得低一等级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在晋升高一级等级职业资格时,不受职业标准中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报高一等级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

(五)有特殊贡献的运动员,经国家总局人事司批准,可获得相应申报资格。

三、职业技能培训

(一)申请鉴定项目与所从事的运动项目相同的,只进行公共理论培训;申请鉴定项目与所从事的运动项目不同的,须进行公共理论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

(二)省体育局委托已获得国家级培训基地的山东体育学院组织省优秀运动员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申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运动员组织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的培训,考试合格者,发放规定的毕(结)业证书。

四、职业技能鉴定

(一)对取得上述相应培训毕(结)业证书的运动员,由省职鉴站组织运动员职业技能鉴定。

(二)运动员申请鉴定的运动项目与本人所从事的项目相同的,只进行公共理论考试,专项技能免试。

(三)运动员已获得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申请同级其他项目的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只需进行所申请项目的专项技能和专项理论考试,公共理论免考。

五、培训与鉴定费用

(一)在训运动员或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的运动员,申请与本人所从事项目相同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省体育局列专项经费,负责一次培训和一次鉴定的费用。

(二)从事目前国家尚未开展的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如果申请其他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省体育局负责一次公共理论培训、技能培训和一次鉴定的费用。

(三)考试未及格补考或参加第二次培训,培训和鉴定费均由运动员个人负担。

六、组织领导

(一)省体育局人事处牵头组织,山东体院体校、省体育训练中心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二)山东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运动员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省优秀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是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为运动员获得职业资格、增强再就业能力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本单位优秀运动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了解在训特别是待分配运动员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填写《省优秀运动队在训运动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省优秀运动队职业转换过渡期运动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于2010310前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单位印章后附电子版报送省体育局人事处。联系人:吴志伟,联系电话(传真)0531-82072556,电子邮箱:sdstyjrsc@126.com

(三)各单位要加大对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政策宣传,切实组织好本单位在训和职业转换过渡期运动员的报名和培训工作,按要求填写《运动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资格审批表》(从“山东体育人才网”www.sdtyrc.gov.cn→“文档下载”→《运动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资格审批表》),提供运动员等级证书复印件、成绩证明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各单位及时汇总本单位运动员申报材料,于2010320前报省体育局人事处。省体育局将根据报名情况,结合运动队实际,统筹组织开展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附件:

1、《省优秀运动队在训运动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2、《省优秀运动队职业转换过渡期运动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年二月十日

 

发表时间 2010-4-2 8:41:0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陆